重庆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6626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北城景苑小区**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G8BU8J。
法定代表人:刘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亮金、陈雪兰,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碧水居委**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5331P。
法定代表人:卢素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文,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苪伶,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金星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终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