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984号
原告:彭齐彬,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东关南家后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彭齐彬与被告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彭齐彬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齐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齐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彭齐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万 鹏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