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984号 原告:彭齐彬,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东关南家后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彭齐彬与被告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彭齐彬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齐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齐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彭齐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万 鹏 书 记 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