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乳山市家运机械租赁服务中心、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1686号
原告:乳山市家运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政府二区9号。
经营者: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辉,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东关南家后119号。
法定代表人:田军,执行董事。
原告乳山市家运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山东英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乳山市家运机械租赁服务中心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乳山市家运机械租赁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乳山市家运机械租赁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1884元)、保全费1343元(原告已预交1343元),由原告乳山市家运机械租赁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兰晓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