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4114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6.88元,合计475.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