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13299号
原告:沈阳中安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汇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中安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汇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中安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中安伟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