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24民初2674号
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系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系铭,系辽宁申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奥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奥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92元,减半收取计4146元,由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