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弘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弘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部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4民初1239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伊拉哈镇古城村山湾屯93号。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仙女河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部部长。
被告:沈阳弘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3号3-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部队。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县伊拉哈镇新太村管家屯85号。
原告***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弘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部队、褚庆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赵海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