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4民初1238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甦,系该公司法律部部长。
被告:沈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部队。
被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诉被告辽宁金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部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