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7681号之一
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置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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