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7681号之一 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置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原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