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57681号 申请人: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置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人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22,688.38元进行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2,688.38元进行冻结或相应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133元,由申请人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