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0003号
原告:北京铠威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东营村122号11号。
法定代表人:路长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置业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铠威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迈吉东影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经查,原告北京铠威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铠威宏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