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01财保49号
申请人: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豫商大厦12楼17/21号。
法定代表人:冯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军,系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市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博丰建材市场E座底商门面10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明。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田宾,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黄田农场青年北路10栋4号。
申请人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市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哈密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哈密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田宾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密火车站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17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市振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哈密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在中国建设银行哈密地区分行营业部账号×××、田宾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密火车站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170000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疆立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