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科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宜丰县穗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高安市景雪米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4民初782号 申请人:宜丰县穗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东门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6960593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高安市景雪米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高安市八景镇胡新公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L0480278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常德科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经济开发区黄福居委会金牛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55761869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丰县穗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安市景雪米业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德科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丰县穗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安市景雪米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在160000元价值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宜丰县穗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保险金额为160000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丰县穗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安市景雪米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共计价值160000元内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宜丰县惠农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