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科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某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22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2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 2018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工商、证券信息,发现的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院向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向汉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向保险公司查询其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