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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湘阴梓涵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2民初3175号 原告:****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经开区金牛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学,湖南辰***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梓涵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兴湘市场14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梓涵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