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2民初3175号
原告:****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经开区金牛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学,湖南辰***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梓涵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兴湘市场14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梓涵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受理,****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