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2民初3116号
原告:****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经济开发区***委会金牛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湖南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湘阴县梓涵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兴湘市场十四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梓涵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淑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