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2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经济开发区***委会金牛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株木山街道***村谷塘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22民初25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及限制消费令,责令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揽费1981991元,缴纳执行费22333.1元。但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资金、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向汉寿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积金情况,其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向汉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情况,其名下有厂房,已查封但不便于处置。
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告知了****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3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承揽费1981991元,缴纳执行费22333.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湖南思雅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淑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汪 宇
书 记 员 童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