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40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洪,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王敏,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
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梁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60375B。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9栋6层。
原告***诉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黔0330民初1405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对我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符合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