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405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2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60375B。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9栋6层。
法定代表人:叶梁恒。
原告***与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26,047.9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因***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接习水城投公司EPC工程施工资金周转需要,以***的名义于2017年8月15日向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水信用社贷款800,000元。***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偿还了贷款本金200,000元,于2019年2月3日偿还了贷款本金300,000元,还剩余300,000元贷款本金未还,贷款利息只在2018年支付了2个月,其余利息均是由***支付的。***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出具《借条》承诺该款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还清,每个月银行贷款利息由***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但***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到期后未按时还款,每月的贷款利息也是由***在偿还。***多次要求***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银行偿还该贷款和支付***垫付的利息,但均无果。现***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该笔债务应当由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申请人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案依法应由申请人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而非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申请贵院将***与***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借款,***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注销后,***提起诉讼请求***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现无证据证明本案涉及借款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即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