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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40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60375B。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9栋6层。
法定代表人:叶梁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清,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与***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38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税秀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