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207号
申请人: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5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3950246R。
法定代表人:苏婕。
被申请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9栋3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93760375B。
法定代表人:叶梁恒。
本院在审理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审理遵义长征电器防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价值322,704.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铜盘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37×××35)价值322704.00元的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