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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久泓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04民初4984号 原告:南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湍东镇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C019。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阜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巴斯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鹏翔路与滨河路交叉口牧原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审理原告南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辽宁阜新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阳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南阳某有限公司已预缴14673元,应予退还1462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