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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张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5民初1497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内乡县。 被告:张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内乡县。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