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5民初1497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内乡县。
被告:张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内乡县。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杨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