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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乐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13765号 原告:,男,200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不详。 原告吴某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