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13765号
原告:,男,200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不详。
原告吴某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