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0民初185号
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经营者: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租赁部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901元,也未递交缓缴、免缴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盛经开区某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