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山点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伏龙村村民委员会与宜宾山点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1983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伏龙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521ME14202869,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伏龙村伏龙组。 法定代表人:***,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山点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90UX25,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下场街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伏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宜宾山点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4年3月6日向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伏龙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伏龙村村民委员会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横江镇伏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