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山点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宜宾山点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879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山点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590UX25,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下场街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山点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