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1民初20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龙华村八组2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08103563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2211424985。 被告:宜宾建投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7QRAF64,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柏溪街道青龙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010262104。 被告: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078866322R,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环城路152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1135910。 原告***与被告宜宾建投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