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8民初108号
原告:宜宾市惠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樊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
原告宜宾市惠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市惠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宜宾市惠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范鸿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