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8民初133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申秋实,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兴文县古宋镇环城路15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078866322R。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都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7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