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1民初17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告:***,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县。 被告: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滨河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