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2民初3101号
原告:临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临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临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