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902民初7313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晋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城街东州大厦二楼一轴至十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53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诉被告晋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8元,减半收取4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