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申12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上湾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7曰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董营管理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梓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天培,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声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3号总部经济园区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武,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龙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作为工程发包人向有资质的公司订购设备,并由相应公司安装设备,也将消防工程交由有资质的公司承包,施工现场安全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双方的合同对此也有约定,该约定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加重了海龙公司的责任。海龙公司将土建工程、消防工程、设备安装对外发包,无指示错误,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不负有义务。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海龙公司对***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佛山市碧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均提交意见称,海龙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龙公司为方便设备安装在其厂房内五楼地面上预留多个直径一米左右的孔洞,虽***发生坠落的孔洞上曾覆盖有铁丝网,但铁丝网在事发时已被人为不完全切割,脱落了一半,***站立在铁丝网上坠落至四楼受伤,海龙公司作为厂房所有人、工程发包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亦未对有关单位的施工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原审法院确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海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淮安海龙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 国
审判员 季明丽
审判员 许银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耿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