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恒力达机械厂、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2150号
原告:扬州恒力达机械厂,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蜀岗风景区瘦西湖路598号12幢2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生,江苏溯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萌,江苏溯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
原告扬州恒力达机械厂和被告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扬州恒力达机械厂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恒力达机械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恒力达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扬州恒力达机械厂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胡珍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