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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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飞,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倩,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钟贵法,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中心街**。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钟贵法、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831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舒伟霞
审判员吴宏斌
审判员郑慧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