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2903号
原告:武汉建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A**22层A-2206。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天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路248号A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建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天启达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建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建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建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