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22执290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0DG105。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010103863W。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22935.56元。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6244元,执行标的共计429179.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429179.56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