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0DG105。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22454240551U。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78814.2元。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632元,执行标的共计18475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8475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