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1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0DG105。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0122454240551U。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11933.24元,并以未付工程款208760.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784元由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承担。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3136元,执行标的共计218853.2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支付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08760.24元为基数,一般债务利息=208760.24×3.45%÷365×232天;经计算,按照(2023)宁012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务利息4577.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由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债务利息4577.85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贺兰县南梁台子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577.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