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2执2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富兴南街颐和苑西区13号楼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60DG1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洪广镇洪运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010103986X。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诉前调确18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33600.57元。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3736元,执行标的共计2157336.5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履行债款1188715元,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洪广镇人民政府就本案下剩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2执2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