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121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汪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宁012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宁夏棽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22935.56元,负担执行费624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及贺兰县政法委发函请求协调处理,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121执20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