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881民初930号 原告: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孔子大道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56520439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3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1日、2015年9月11日,被告在我公司订购吊桥2台、电动手术台1台,货款共计33000元。我公司将约定的医疗器械供给被告。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但其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支付。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调解或判决以实现上述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发货统计表、通话录音及书面记录材料、企业变更情况证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出示。被告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明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于2012年6月11日、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购买部分医疗器械,其中吊桥2台、YC-D1电动手术床1台,共计价款3300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的1月20日和1月23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两次通过电话向被告催款,通话中被告认可欠原告款33000元,对于如何偿还,被告表示“再想办法凑凑”等。 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原告名称由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医疗器械,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催款时,被告也对欠款数额33000元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3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