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8民终5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孔子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雨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16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未在2015年9月11日向欣雨辰公司购买电动手术台。仅在2012年向欣雨辰公司购买了吊桥两台每台80**元。***从未认可购买了欣雨辰公司的电动手术台,更没认可欠欣雨辰公司货款33000元未付。一审开庭当日,因疫情影响,***出差在外不能及时赶回。***安排人员到一审法院要求延期审理,但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径行开庭缺席审理,致使认定事实错误。
欣雨辰公司答辩称,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同,依法应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请求。
欣雨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货款33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于2012年6月11日、2015年9月11日向欣雨辰公司购买部分医疗器械,其中吊桥2台、YC-D1电动手术床1台,共计价款33000元。该款***一直未向欣雨辰公司支付,2020年的1月20日和1月23日,欣雨辰公司法定代表人***两次通过电话向***催款,通话中***认可欠欣雨辰公司款33000元,对于如何偿还,***表示“再想办法凑凑”等。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欣雨辰公司名称由山东欣雨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一审法院认为,***购买欣雨辰公司的医疗器械,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欣雨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催款时,***也对欠款数额33000元无异议,故欣雨辰公司要求***支付价款33000元及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欣雨辰公司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欣雨辰公司货款数额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欠付欣雨辰公司的货款数额。***购买欣雨辰公司的医疗器械,有欣雨辰公司的出库单等证据为证,结合双方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货款纠纷,对于货款数额,***对于33000元数额在通话中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货款数额为33000元并无不当。***称其没有购买电动手术台,且货款数额也不是33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收到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提出其安排有关人员到庭说明情况,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但没有获得法庭的准许。根据在卷作证材料,没有***书面提出延期审理的材料,开庭笔录中也没有相关事实的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按照规定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关于一审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