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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6967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420号2楼A区23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23)沪0104民初16967号原告***诉被告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服济市中劳人仲案[2022]第1627号仲裁裁决书,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诉前调案号(2023)鲁0103诉前调4925号,后立(2023)鲁0103民初6941号。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诉前调案号(2023)沪0104民诉前调4538号,后立(2023)沪0104民初16905号。2023年5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03民初694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因本院已先行受理(2023)沪0104民初16905号原告上海蓬海涞讯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04民初169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