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2民初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施秉县。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某养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鲁1422诉前调20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德州某养殖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某养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2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