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22执保78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盛世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州盛世养殖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贵州辰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3645xx********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