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5民初2420号
原告:张某,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史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史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张某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