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27民初1371号
原告: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