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1674号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男。
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移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